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李建科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五号楼一梯4层01号平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5〕10号)公告送达。
李建科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3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0763-3311612)